林叔这个协查通报相当及时,两个小时后便接到了宝新区派出所的上报,发现尸体残骸。
林叔精神一振,立马就杀了过去。
我们赶到的时候,派出所的同志已经设立好了警戒线,现场保护得十分完整。
由于通报及时,这次发现的尸体残骸相对比较完整,虽然被咬得血肉模糊,仍然可以清楚地辨认出是完整的左右手和左右腿。
四脚部位相对比较容易携带,符合凶手将死者尸体迅速全部喂狗的心理条件。
我将四肢称了称重量,17斤2两,加上被狗吃掉的重量,应该在22斤左右,由此推算得出死者生前应该在145斤左右,身高在165厘米到170厘米。
(从解剖学可知,一般情况下,头部大约占体重的8%,胸部占33%,腰部占44%,手臂四肢占15%,小腿长度为人体身高的20%-25%。死者的身高体重均以此推算。)
现场处于屠宰场排水沟的下游和一个果场之间荒地,由于屠宰场常有血水和污秽物等排出,排水沟里面散发着恶臭,甚至还有一些鸡鸭之类的尸体漂浮在上面,这是果场里面养的鸡鸭死亡之后随处乱扔的结果。
因为十分脏乱差,所以屠宰场附近的居民点也很少,也可能是原先居住的人就少,屠宰场才选择这里设厂,因为屠宰场里面经常有一些不要的边角料下水什么的会排放出来,这一带便成了流浪野狗觅食的重点地带。
凶手显然对这些情况相当熟悉,抛尸的地点选择得十分合适和隐蔽,如果不是林叔及时通报协查,没准就漏过了这里,再过一两个小时这些残骸便会被撕吃得精光。
不过凶手还是十分谨慎,死者左右手臂的两个手掌都被剁了下来,缺失,不知道是在停车场里面喂了狗还是保留了下来作为某种变态的特殊纪念品?
这次的收获还是不小,屠宰场和前面一所变压器生产厂都安装有监控,通过调取录像,很快就锁定了一辆佛山车牌的白色金杯面包车,林叔立即就面向全市派出所和交警发出了协查通报。
过了一会,交警就给出了答复,该车属于一家快递公司,前天已经失窃,随后塘涌镇派出所又在废车场附近发现了该车。
塘涌镇是一个工业大镇,进出市区的车辆极多,凶手在此弃车,随便搭一辆车便可融入车流之中,线索暂时中断。
由此可以画出凶手一系列活动的痕迹,不过这样一来,他的活动范围就明显扩大,加大了排查的难度。
林叔布置人继续追查这条线索,当然,现在重新把重点放在突破死者的身份上面。
回到队里,失踪人口的报案档案已经发了过来,林叔他们根据死者现有的特征开始一一比对。
我和小邱则对尸体残骸和停车场里收集的物证进行化验,很快,得出死者的几个资料:
从骨骼测定可以知道,死者年龄约为三十九到四十岁。
死者四肢脂肪偏多,有三高,皮肤松弛,肌肉比例失调,是长年坐办公室少于活动的文职人员。
另外还有一项十分有用的结果,死者血液里面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20毫克/100毫升,按照道路交通法比较的话,已达到醉驾的标准,说明死者死前二十四小时内大量饮酒。
于是又引出了诸多问题:
死者生前在哪里喝酒,家里还是酒店?跟朋友喝还是一个人喝,凶手处于什么位置?或者更极端些,受害人早就被凶手抓起拘禁,临死时给他吃一餐断头饭?
加上死者血液里的河豚毒素,正常情况应该是在某个有卖河豚的酒家里喝酒,然后中毒,凶手假装受害者酒醉将其扶出酒家,然后杀害,可河豚毒发作的时间太短,不适合细酌慢饮,这个假定就牵强了些。
河豚在商市属于可食用鱼,不过不是野生河豚,而是指定的经过严格饲养的无毒河豚,并且是在指定的餐厅才允许推出这类菜肴,因此如果从这些明面的餐厅去查的话毫无作用,但是野生河豚菜肴在什么地方有推出,这就需要有极深的美食界关系才能搞得清楚的了,这个现在只能指望江大记者。
除此之外,再没找到什么更有价值的线索,然后是做DNA和病理检测,这些就交给小邱和物证科的人,我默默地走了出去。
到了会议室里面,林叔他们的筛选工作已经结束,选出了两个特征相似的胖子,我看了看,否了,原因很简单,这两人身份都十分普通,不值得凶手浪费河豚毒。
“会不会死者家里人还没有报案?如果不报案,为什么?”我问道。
不报案无非三种可能:
一,受害者没有家人,或者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家人在商市,加上今天又是星期六,单位也并不知道。
二,受害人经常不归家,家人习惯,一两天不见人不会报案。
三,比如被绑架劫持,匪徒以受害人性命要挟,家人不敢报案。
结合死者的身份,我更倾向于第二、三种可能。
会议室的黑板上标着案件的种种条件,一切都表明凶手是一个心狠手辣心机深沉的家伙,作案的时候可谓谋定而后动,手法十分干净,不给警方太多的线索,但偏偏又主动报案并利用舆论来压迫警方尽早破案,这是在挑战还是另有企图?
我想了想说道:“林叔,会不会凶手不止一人?”
“理由?”
“自相矛盾。”我说道:
“凶手报案,还通知记者,先排除变态心理,如果是正常的想法,那无非是想警方尽快破案,包括死者身份尽早大白于天下。
但凶手又将死者手掌这个重要线索毁掉,毫无疑问就是不想我们查出死者身份。
我们一直都认为凶手相当残忍,如果没有深仇大恨不会用如此残酷的手段杀死被害人,这已经不止是杀人,更是一种对人格的侮辱。
但反过来想,被害人做了什么事使得凶手用如此残酷的手段?
我们常说某某人罪大恶极,应该拖出去喂狗,这是一句气话,但凶手如果是认真的呢?”
林叔皱眉,“你的意思是死者很可能罪大恶极,杀了也不足以平息凶手的愤怒,因此才用这种非人道的‘犬决’,并且受过死者迫害的不止一人,因此杀他的人也不止一人?”
我点头,不过又补充道:“也可能凶手只是一个人,但他肯定有共犯帮助,比如提炼河豚毒、骗死者一起喝酒、偷车、抛尸这怎么看都不象是一个人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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